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广告经营者除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指具备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其资质标准为: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本)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设计、制作广告公司
指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其资质标准为: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本)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广告兼营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广告兼营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其资质标准为: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的服务企业。其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