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准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盖章、企业外出经营核转当天完成。
(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和增加注册资金(本)于七个工作内完成。
(五)变更股东、经济性质和增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合同、歇业和注销登记,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市外资办或保税区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于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市外资办或保税区批准立项的,于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案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凡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查封和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活动。
(二)实行企业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严格企业年检制度,凡检查发现企业在登记注册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实行企业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备案制度。企业违章违法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记录在案。屡查屡犯和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公布企业的违章违法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公开给予批评或警告。严重违章违法企业在被处罚之日起的一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受理其增加经营范围或开办新企业的登记申请。
七、自律准则
(一)向社会公开办理企业各种登记事项必须具备的条件、程序、时限和应提交的材料,增加登记工作的透明度。
(二)强化登记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职业道德,依法受理、依法核准各种登记申请,严格内部监督机制,市工商局设立企业登记复议(复审)委员会,受理工作分别由法制处、行政监察处负责。法制处接受投诉,负责抽查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核准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情况,受理企业申办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复议(复审)申请;行政监察处接受投诉,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故意刁难、以“照”谋私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设立“两诉”(申诉、投诉)日常接待室。
八、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