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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3、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四)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四、登记程序与岗位职责
  (一)咨询一一回答申请人的登记咨询,使申请人明确登记的基本知识、有关政策、法定条件、注册程序,完成申请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咨询人员的职责是:
  1、接受申请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
  2、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3、发放登记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
  4、办理企业名称查询。
  (二)受理一一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的职责是:
  1、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2、检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按规定及时将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4、即时办理企业的下列登记申请:
  (1)核准企业名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认盖章。
  (三)初审一一依法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直接签署核准意见或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核。
  初审人员的职责是:
  1、对下列登记申请直接核准: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变更;
  (4)企业外出经营。
  2、对下列登记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1)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变更;
  (2)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3)企业注册资金(本)变更;
  (4)企业经济性质与股东变更;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6)企业开业、歇业与注销登记申请。
  (四)核准一一对初审员提交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准。
  核准人员的职责是:
  1、登记组长对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和增加注册资金(本)直接复审核准;
  2、登记处(区、分局科)长对企业申请变更股东、经济性质和增设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终止合同、歇业和注销登记直接复审核准;
  3、分管局长对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复审核准。
  4、负责将核准的登记申请交电脑员制作营业执照,将不予核准的登记申请交发照人员回复申请人。
  (五)回复--发照人员负责核对营业执照制作的正误,按时发放营业执照,并对不予核准的登记申请予以答复解释。
  五、登记审理时限
  (一)实行全周工作日对外受理,除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外,法定工作日不得停止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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