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5、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
6、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申办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申办者必须是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自有资金数额;
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三)企业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准;
2、国内企业申请设立驻深办事机构必须是注册资金(本)在三千万以上的大型国有、私营企业或具有全国或广东省进出口权的企业;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四)申请广告经营单位企业法人和营业登记的,必须具备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登记审核内容
(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依法审核企业名称、章程、合同、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内容。
(二)企业名称应符合法律规范,特区内全民、集体、股份制企业其名称应冠以“深圳市”行政区划名称。内联、驻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冠以“深圳”字样。在区(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一般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申请直接冠用市名的,须经市工商局核准。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
1、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小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资代销业”核准。
2、属《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列明具体品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