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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失效]

  七、内联、驻深企业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宇等,享受特区市属企业同等待遇。
  八、内联、驻深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特区市属企业同等对待。
  九、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内联、驻深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业务管理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及赴港澳证件,其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集团公司及国家部、委、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由市驻深工委政审;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及国家部、委、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办事处负责政审,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内联、驻深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生产设备、厂房)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式开业生产经营(不含筹建试业阶段)两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的,可为该企业符合特区有关规定的职工申办深圳市常住户口,与市属企业一样对待,指标数额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
  十一、中央各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区的市(含相当于这一级地区,下同)及广东省内各县(含不设区的市,下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均可在深圳设立办事机构,名称统一称办事处,内地各县(含不设区的市,下同)工业总产值达到五十亿元以上的,可在其上级市驻深办事处内设联络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办驻特区办事处,可以申办深圳常住户口(办理集体工作户口)。二000年以前,各办理处的户口指标数额(含现有常住户口的办事处工作人员数额在内)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办的办事处各为九名;(2)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为七名;(3)设区的市、广东省各县的办事处各为五名;(4)内地各县联络组两名。上述入户人员必须符合深圳市调干条件,按调干程序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深府〔1987〕349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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