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联、驻深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称内联、驻深企业是指内地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民间科技企业在特区以联营、独资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内地驻特区办事机构在特区开办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联合在特区形成的企业(下同)。
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内联、驻深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内联、驻深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或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列的内联、驻深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当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联、驻深企业,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或者二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内联、驻深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企业自用的生产资料、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内联、驻深企业自己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内联、驻深企业生产的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除电力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原油、成品油、烟、酒减半征收产品税外,其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将已减免税的特区产品销往内地的,应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内联、驻深圳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其采购国产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委托加工等已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可予退还。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内联、驻深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技术成果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家部、委以及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至两年。
六、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承担深圳市出口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的内联、驻深企业,可在特区退税。内联、驻深企业在特区所创外汇扣除上缴国家部分后,可根据生产所需,在特区外汇调剂市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