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17日深府[1993]58号)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行政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即除《办法》第六条规定须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申请和审查核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参照上述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办理。
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深圳市设立办事处的,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市贸易发展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内地大型企业和必须在深圳办理有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深圳设立办事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新闻、文化系统在深圳设立记者站、办事处,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和市委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分别归口市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金融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迳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办理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组成人员由市长审批,其他副局级和相当于副局级以上的干部由常务副市长审批。批准后,迳向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