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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
  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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