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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利润的留用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产权单位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将企业国有净资产是否增值,作为次年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章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第四十条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受上级政府的委托行使辖区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赋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取消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建立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税利等经济效益指标为标准的企业分类定级体系,并与企业的有关待遇挂钩。
  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依法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市统计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提出全市产业发展状况监测分析报告;市计划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明确列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对全市投资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优化组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统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
  (四)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建立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五)完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对受国家计划限制的进口配额和市场销售的半税商品配额,实行招标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因有偿使用进口商品和半税商品配额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及国家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特区规章和有关政策,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检查制度。除公安、安全机关人员因侦查案件及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依法行使检查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有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并由该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人签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以及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载明被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期限的检查证明文件,方得进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为本行业的企业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和职工培训等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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