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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并且不违反特区产业政策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第五条 企业根据经营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用自筹资金到内地投资的项目,不需政府审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依法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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