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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以上一、二款受行政处罚所支出的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房屋管理单位向用户退还转嫁的费用,并处以转嫁给用户费用总额五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执行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款。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的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中水水质标准。
  附表
          深圳经济特区中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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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厕所冲洗城市绿化  │  洗车  扫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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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度)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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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固体(mg/L)    │ 12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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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性固体(mg/L)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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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度)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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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           │ 无不快感     │ 无不快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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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6.5~9.0     │ 6.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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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mg/L)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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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mg/L)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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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以N计)(mg/L)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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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硬度(以CaCo3计)(mg/L │ 4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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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mg/L)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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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1.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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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mg/L)        │ 0.4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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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mg/L)        │ 0.1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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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余氯(mg/L)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
┠────────────┼──────────┼──────────┨
┃总大肠菌群(个/L)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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