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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中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八条 严禁中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的外部应涂成浅绿色。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和峻工验收工作,确保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竣工。中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发峻工证书,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将中水设施的建设列入验收内容。
  下列工程项目,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不准投入使用。
  (一)规划中列有中水设施建设项目,而不予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设计图中中水设施的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和规模的;
  (三)中水设施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峻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
  房屋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中水设施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没有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中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水水质在国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未正式颁布之前,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房屋管理单位限期修复使用;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房屋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房屋管理单位超过限期不能恢复中水设施使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处以房屋管理单位十万元罚款、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人五千元罚款。处罚后三十天仍不能恢复中水设施使用或中水水质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扣减房屋管理单位百分之五十的平价供水指标,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房屋管理单位被扣减平价水指标后,超过平价水指标的用水,按议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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