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委会议通
 过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的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 中水仅限于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清洁、汽车冲洗;
  (二)喷水池、空调冷却设备补水;
  (三)其他非饮用用水。
  第四条 凡在深圳特区范围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每日生活用水总量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公寓(含公寓式办公用房)及住宅、高层商住楼;
  (二)每日生活用水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建筑;
  (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
  (四)优质杂排水日排放量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单立工业企业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
  深圳特区内现有建筑符合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且有条件建设中水设施的,应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划,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五条 深圳特区东西海岸临海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有条件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应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划,逐步建设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设施。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水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及设计审查。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