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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四)票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的预测;
  (五)企业经营预测。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运输局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五年经营滚动规划。
  第十七条 专营企业在第一个合同期内至少在五条市区公共大巴线路上实行无人售票;在取得专营权的第六年内所有市区公共大巴线路实行无人售票。 
  第十八条 专营企业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普票、月票、专线票的定价和调整,由深圳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专营企业必须按照市运输局指定的线路、每条线路的车辆数、营运时间、行车时间间隔、提供正常的公共大巴服务。
  第二十条 专营企业对场站设置、行车线路、每条线路的车辆数、营运时间、行车时间间隔作计划改变,事前必须向市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运输局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专营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营企业应当按市运输局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前条规定的记录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运输局或其书面授权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专营企业与专营权有关的厂房、设备及所使用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市运输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局、计划局、公共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公共交通线路的开设、场站、修理厂、枢纽站的设置等。
  大型住宅区、工业区与公共大巴场站应当同时规划,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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