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
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深圳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从深圳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称“实施细则”;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为使深圳特区的规章和有关法规的体系合理、科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律体系的自身规律,根据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区别轻重缓急,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并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应于立法规划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或五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分别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是《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报送时间。
第十条 市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