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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业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三、有至少三名以上熟练的电脑系统操作及维护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电脑工程师。
  四、有5台以上的工作电脑。有20条以上的电话线路,其中至少有10条以上的外线。
  五、要配备(UPS)不间断电源或其他备用的供电设施。
  六、电话自动委托系统须经专业技术机构或部门书面鉴定并经主管机关验收。
  第七条 证券商应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例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第八条 证券商在开办电话自动委托业务的同时,应保留当面委托业务。
  当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时,证券商必须及时恢复当面委托业务。
  第九条 电话自动委托交易所有资料的软盘至少应保持五年以上。
  前项资料包括:电话委托记录,保证金和证券总帐、明细帐、成交记录、对帐单等。
  第十条 为保证系统连续地不中断地工作,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必须采用双机运行。每天交易的数据资料要有两套备份,备份资料须保存于不同地点,以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客户使用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须先在证券商处开户。客户办理开户时须按证券商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否则对由此引起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是开户时须与证券商订立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使用合同。合同采用标准合同的形式,对下列事项加以约定:
  一、风险提示条款;
  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委托不能送入撮合系统的责任承担;
  三、交易密码失密导致非客户的买卖行为的责任承担;
  四、客户办理消户和转户的有关事项;
  五、双方提供的股务种类、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如果双方认为有其它须约定的事项,可以合同中列加条款或另行加以约定。该约定对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
  前项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使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客户在开户时须自行设定并掌握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
  如果能证明失密发生于证券商的环节,该证券商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密码的失密负有责任,该证券商或有关的责任人员应承担客户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客户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而使委托不能输入撮合系统的,如果该故障属不可抗力,得免作证券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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