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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业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证券业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证券业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证券业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行使。
  第三条 电话自动委托是指把计算机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联结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投资者可通过普通电话,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客户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的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方式。
  通过终端和触摸屏进行证券买卖委托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证券商申请开办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申请书;
  二、开办电话自动委托业务的场地、规模、硬件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软件系统等的说明材料;
  三、与电话自动委托业务有关的内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关管理与操作人员的简历、技术职称证明。
  第五条 主管机关在对前条所述申请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查验后,应在自申请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说明理由。
  主管机关认为证券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具备,可责令其补充材料或改善条件,审批期限自材料补交齐日起算。证券商依主管机关的决定改善条件的,应在条件改善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证券商申请开办电话自动委托交易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电脑机房。机房及其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标准,特别要符合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并且在面积、温度、湿度、工作条件等方面能确保电脑的正常工作。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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