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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开辟证券市场吸收投资的新途径,推动投资专业化,增强稳定市场力量,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信托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后,由专门经营管理机构用于证券投资或其它投资的一种信托业务。
  基金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是指其受益凭证可以赎回并可根据申购情况追加发行受益凭证;封闭式是指其受益凭证在设定的期限内不能赎回而只能在市场上转让,在设定的期限内不能追加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是指为募集投资信托基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凡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与经营,受益凭证的发行、认购、转让与赎回,投资的分配等有关事宜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是投资信托基金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投资信托基金的构成

  第五条 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是以信托契约为基础,至少由三个要素构成:信托人、经理人和投资人。
  第六条 信托契约是规定信托人、经理人及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是投资信托基金的基础。
  第七条 信托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保管人。
  第八条 经理人负责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第九条 投资人是受益凭证的受益人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持有人。
  第十条 基金设立的份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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