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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修订)[失效]

  竞投所得频率使用期为十年,满十年后若要继续使用,应交纳当年(满十年时)频率竞投中标价的50%的费用,作第二个十年的频率有偿使用费。以后每隔十年照此类推。
  第七条 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自实行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之日起,原使用的频率每组按二十四万元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并开始按月交纳“BP机”管理费。频率使用年限为十年(从实行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之日起计)。但国家统一分配给邮电部门用于公众传呼业务的频率(152.650MHZ)除外。
  第八条 申请竞投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需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审计局审计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四)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经营宗旨、经营方式、资金来源、技术力量、生产场地等。
  第九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竞投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制定有关竞投的详细规则,向社会公告。被认定合格的单位,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投标。
  第十条 参加公开竞投者应当是企业法人代表,如企业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可出具委托证明书,委托其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中标取得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频率的单位,均须与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签订“公众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合同书”,在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交清频率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深圳市邮电局、深大电话有限公司对已准予开业的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应提供必要数量的中继线,每月每条中继线的月租费标准为伍佰元。
  第十三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须在三十日内为获准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企业办妥有关手续。获准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为用户提供传呼服务,逾期未提供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收回频率,频率有偿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台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我国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发射信号只能是声调数字、字母或中文字符信息,采用通用的编码格式,不得用作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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