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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7日发布,1993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发展的需要,加速无线电传呼业务的发展,增强政府部门管理无线电频率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竞争机制,有效、合理地利用频率资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利用无线电频率开办营业性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业务统一归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的审批,并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的,可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条 每组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投标中标价(投标起价为二十四万元):另一部分为无线电寻呼机(以下简称“BP机”)管理费,按月向开办传呼业的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以当月用户数量计,每个(户)“BP机”五元。
  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投标部分全部上缴深圳市财政,用于公众无线电传呼配套设施建设和无线电管理、发展相关的事业。“BP机”管理费收入也纳入财务管理,列入专户,用于无线电通讯管理及发展事业,每年第一季度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的“BP机”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深圳市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年终决算多余部分上缴深圳市财政。
  第五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频率资源的可投放情况和社会需求市场投放竞投频率点(若干个),凡市属国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竞投,现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的企业亦具有参与竞投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以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筛选,根据“出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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