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区行业性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分别设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技师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考评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专业技术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分别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一般任期为两年,可续聘连任。
专业技术考评组是否担负本地区行业工种的考核职能,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考评组的职责是:
(一)受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市行业专业技术考评组,负责制定全市本行业工种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岗位规范考核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具体实施全市性行业工种的定期或不定期统考。
(二)受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区专业技术考评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和岗位规范的考核工作。
非担负行业工种考核职能的集团(总)公司、专业公司的专业技术考评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凭证。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是从事技术性、管理性岗位人员和普通工、工序工上岗的有效凭证。
用工单位应优先录用、聘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者从事相应工种、岗位的工作,应视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实行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其一级至三级为初级,四级至六级为中级,七级至八级为高级。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采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和《单科技术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