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以上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一年,可报考中级技工,并免考“应知”部分;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三年以上,可报考高级技工。
第十条 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逐步实行统一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术等级的考核、审定。考核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所指考核鉴定中心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系统(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如具备考核条件,可向批准办班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自行组织考核,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须向本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点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口试。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选择有代表性的批量产品、作业项目进行。也可选择能综合技术要求的典型工作进行,必要时可辅以答辩。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采用全科培训考核,也可采用单科培训考核的办法。单科累进达到全科要求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以及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工人技术档案。每次考核成绩、评审结果,均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待遇和工作流动时的技能审核依据。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分别与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培训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