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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修订)[失效]

  普通工、工序工以企业制定的《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在组织各种类考核之前,应组织工人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技术工人的考核(考评)按录用、转正、初级、中级、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顺序进行。
  用人单位吸收新工人,应进行录用考核。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经考核录用的工人,试用期满后进行转正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二年(含试用期),可参加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四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六年的,可参加中级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定为中级技工,发给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满十一年的,可参加高级技术考核,合格的定为高级技工,发给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能力明显高于现技术等级,如取得市行业性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区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革新、技术竞赛的优胜者,且思想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参加高一级的技术等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评聘任。其考评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结)业生,实行《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上述学校或中心(班)的毕(结)业生,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专业(工种)对口,并取得双证的毕(结)业生。
  根据国家规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免试用期。
  末实行“双证”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半年后,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定为初级技工,发给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三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的,可报考中级技工;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满八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五年以上的,可报考高级技工。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当工人,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工作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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