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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制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工人(含在常年性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和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建立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制度。逐步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普通工、工序工和技术性、管理性的工人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第四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考核、上岗转岗的岗位规范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采用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为依据。部、省未颁发的技术性、管理性岗位的《岗位规范》,由市行业性的集团(总)公司或行业协会拟定,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发布试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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