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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失效]

  第八条 已在特区入常住户口的留学生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深圳投资;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深圳的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第九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凡需要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首先按规定的程序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时不受指标限制。
  第十条 留学生在特区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经深圳市科技局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生产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表彰;留学生引进的技术项目,经市科技局评审,确属有先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本人要求汇出境外的,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特区联系到接收单位需要调入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报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引进智力办报到,并凭以上材料和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二)不属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自费留学生,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按规定归国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留学生,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商调,如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调入或随迁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配偶属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允许随调,其工作单位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二)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因故不能随迁的,也可以在以后迁入;以后迁入的,由市引进智力办开具证明;市公安局给予优先出具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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