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工作,发挥出国留学生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科技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智力办)是深圳市主管留学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留学生来特区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 年龄50岁以下的留学生在特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引进智力办审定。
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如受编制、调干或干部录用指标限制的,可以追加;入常住户口,可免收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及免予调干考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留学生在特区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如要求回内地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助联系。
第六条 凡来特区工作的留学生应向市引进智力办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二年者,还须提供在某个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以后自愿来特区工作并由市引进智力办接收的留学生,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引进智力办报市人事局领导审批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