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办理有加重水源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企业要限期治理,使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排放。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者进行检举或投诉。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分工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检查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局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是本辖区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执行机构。
各水源地的水源办公室,是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事故。
第八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其辖区内的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的开发建设和用水计划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
市、区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经济建设与水源保护相协调。
市、区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布局。
市、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的制定。
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
区、镇公安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控制,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在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内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在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所在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