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特区企业的各项收入应按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明细表中分项列示。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企业,应按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列示。如果其他业务收入项目中比重较大的,应单独列示。基本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基本业务营业收入的减项列示,其他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减项列示,营业外支出作为营业利润的减项,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列示。
第五十七条 特区企业与关联企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资金往来、相互提供劳务等情况时,应把交易量、作价原则和对本企业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主要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和表达。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董事会或有关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行政领导(包括涉外企业的经营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对本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者;
二、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予以办理。
三、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上级单位行政领导对明知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者。
四、企业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准则条文中“按规定”“经批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指经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社会会计证机构对以上单位进行查帐验证等公证业务时,应执行本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