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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试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的列支项目和列支标准,应按照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特区企业可根据行业的特点,工艺过程的不同,生产组织的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

第八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特区企业的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按规定可以扣减的项目后,即为企业的税前利润。
  第五十条 特区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正确计算利润,并依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税前利润,扣除上交所得税和其他有关税金后,即为企业的本年税后利润。本年税后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减去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即为本年可分配利润。
  第五十二条 特区企业可分配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章程或企业董事会决议等进行分配,特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没有弥补足额的,不得分配本年税后利润。
  股份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已用各种公积弥补的,在分配本年税后利润时,可以转还各种公积。
  企业本年可分配利润,减去本年各项利润分配数额,即为结转下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应在分配之日或决定分配之日,按决议数或实际发生数列帐。

第九章 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告是指特区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书面文件。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四条 特区企业应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并应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等,辅以其他明细情况表。
  第五十五条 特区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方法的改变,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流动资金周转情况,利润的增减情况,成本费用升降情况,税利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和使用情况,资本和负债构成变动情况,前期调整项目,后期调整项目,以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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