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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试行)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及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费用记帐。
  第二十八条 特区企业利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其相关的手续费、债券发行费、外汇借款价差和该项固定资产完工前的借款利息等支出,可作为资本性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同类固定资产规定计提折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手续费和利息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如已抵押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三十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并按照使用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某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报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首年多提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价值重估:
  一、国家通令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二、在企业出现兼并、拍卖、租赁、股权变动、重整、清算或股份制改造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应以“资产重估增值”在资本项目中列示,作为投资者权益的增加,企业不得作为盈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较长,不能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附属企业投资、对其他单位投资等。
  特区企业以公司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可按溢价或折价处理。公司债券的溢价和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特区企业以股票或资财对所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在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本总额不足25%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额占对方企业的资本总额的25%到50%时,采用权益法(产权法)核算;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本总额超过50%时,采用合并报表方式核算。
  第三十四条 特区企业以其购置和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有技术开办费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其受益期分期摊销(有规定年限的按规定年限摊销),摊销后的余额在报表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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