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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作业场地及建筑物必须符合城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准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不许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同时必须符合城市噪音、排污管理规定的要求;
  3、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4、在本市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
  (二)技术条件
  1、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标准的计量工具;
  2、具备与维修类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专业大专以上专业知识并取得符合任职条件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或从事汽车修理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一类汽车维修业户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的3%;
  3、《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其它技术条件。
  第七条 个体维修业户除具备前条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持有当地有效的户口证明和我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书。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或一定)的技术能力并能直接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维修业户变更营业地点,应报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变更名称,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变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在工商执照年审前,到主管机关或管理部门履行一年一度的技术条件审查。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视其情况给予整改、降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并在获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清理债权债务并公告。

第三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与标准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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