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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9月21日深府<1991>38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是由国营公司投资联办的非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交易所归口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第三条 交易所场内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争、集中交易。交易所场内允许合约有规则地转让。
  第四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

  第五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交易所实行监管、协调和稽核。
  第六条 监事会由深圳市经发局、市场办、工商局、体改委、法制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关部门组成。
  第七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事会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会和交易所经理提交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审计交易所年度决算报告、检查交易所财务状况;
  四、就交易所物价、物资、税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
  第八条 监管形式和方法由监事会研究商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交易所的经济管理。理事会成员由投资各方代表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并经主管机构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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