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十八条 对列入本规定第二条的项目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下列优惠和扶持:
(一)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留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尘、防振动、防噪声、防污染)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小区,集中进行建设。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予以优先审批,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减收地价10-20%的优惠,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各税区中,划出一部分优惠地价的土地给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请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科技人才借聘、调入和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下列优惠:
(一)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从事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对有国家级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审批和办理手续。需要借聘内地科技人员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二)前项调入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三)有组织地积极从国外引进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需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按<1990>国科发外字400号《
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外事办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于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上尽可能地给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