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优惠与扶持
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十五条 对新成立生产本规定第二条列举产品的企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优先予以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各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四)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凡因享受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第十七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