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特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以后每一年负责修订一次。
(三)负责审定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招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五)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协调有关局、委、办等单位在支持先进适应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
(六)有计划地组织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相关条件:
(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其技术水平和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家及特区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属于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同时报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备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深圳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同时报深圳市计划局备案。
在审批时,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小组,为评审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确认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违反本规定,在申报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开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列举高新技术产品,或列入特区重大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与高新技术企业汇编一起公布,可分别按产品和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