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6月19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九十年代主要指微电子、计算机及软件、通信、信息技术、新型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与光电、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新技术;可靠性高、能产生高效益、使特区产品大批进入国际市场的先进技术,以及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产业;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若干标准的产品,这些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三项中之一项者
1、首次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在国际上或国内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首次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在国内首次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近十年内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国内首次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专业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