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毕业生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考上全日制各类高等院校继续深造的(含自费);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四)需要调出特区工作的;
(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填写《解除合同审批表》,双方签名盖章后,由用人单位送主管单位审核,报深圳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 师范、医疗卫生以及农、林、水专业的毕业生,分别在教育、卫生和农、林、水系统定向就业,并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仍应在本系统内续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身体条件或业务能力不适应本系统工作等),经用人单位同意,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以到其他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实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由主管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其工资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从履行合同之日起,其职务工资、劳保、福利、退休、住房、休假、奖惩、职务提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或聘任等均与所在单位的同级、同类人员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其待业期间的生活待遇,按《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其工龄计算办法是:把本次执行合同的实际时间与履行过的历次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并计算,上一次合同期满到下一次签定合同的待业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属于按第六条第(三)、(五)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其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群机关、政协机关,从毕业生中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