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
改革联审领导小组和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1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118号文件对于深圳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的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0〕119号文件对于深圳特区企业股份制联审领导小组的职责均已明确规定,为了衔接好两个小组之间的工作关系,理顺审批工作程序,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两个小组在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交易审批工作中的关系和其他程序,特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由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领导负责。企业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申报,由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研究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定的股份制企业在向社会发行股票或上市、上柜交易的,还应向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申报,由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