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7日)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9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一切单位、居民以及寄居本市的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公民等用户。
第三条 楼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户从一次配水管网引出的用于蓄水或加压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装置。
第四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第五条 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监测等有偿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屋村管理处(含楼宇管理者)负责所辖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自来水公司的专业队伍,以及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机构认可的清洁服务公司或街道办事处也可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维修等服务。
第七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清洁、消毒、维修服务的单位或专业队伍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清洁、消毒登记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水质卫生和饮水安全。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辖区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依审批程序向辖区卫生防疫机构申领卫生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楼宇的管理者为所属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无单一管理者的或隶属关系较复杂的综合楼宇,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由住户构成比重较大的单位担任或由辖区供水机构与卫生防疫机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