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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条 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的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批报建、工程验收发证等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和统一安排,必要时请通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通信部门提供标准要求的通信管线建设资料。
  通信部门如需在开发区内建设通信机房等设施的,应与开发单位协商,纳入该开发区的统一规划,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物内如设置通信交换设备时,设计单位应将机房设计及交换机等设备的选型资料先送通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开发区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有资格的单位,可由开发及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部的通信管线建设,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或由业主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建筑物外部的通信管线投资建设须依下述规定:
  (一)凡属成片开发的,建筑物外部的通信管道以及和主干通信管道的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并要求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通信电缆则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二)不属成片开发的零星建筑及零星建设的住宅,不论其何时建成,其外部管道以及与主干通信管道的连接段管道由业主投资建设,通信电缆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通信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通信部门维护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未经通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通信管线一般不得改迁,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改迁通信管线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承担改迁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管线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邮电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其规格应与深圳市通信部门要求相一致。未经部、省技术监督部门和通信部门指定的检测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及建设单位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电缆应沿已修建的通信管道进行敷设,如需新增管道应向该开发、建设单位征询意见。施工电缆时不得避远就近而乱挖乱拉线。如发生矛盾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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