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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医务劳动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医务劳动鉴定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鉴定程序、标准

  第十一条 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医院、防疫所进行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等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与指定医院、防疫所对诊断鉴定的结论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书起十五天内提交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诊断鉴定。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 凡提出重新诊断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必须出示所指定医院、防疫所诊断的历次原始病历、诊断书及各种检查化验的资料、报告书以及调查报告等。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发现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将不对其做新的结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单位或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病案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或基层鉴定结论错误的,鉴定费由误诊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收取鉴定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凡属因工伤残及患职业病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或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评定残废等级,或者仍需疗养的有关结论,并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给予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或进行疗养的安排。非因工病残且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必须经市医务劳动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凡经鉴定符合提前病退条件、因工伤残、职业病患者,由其所在单位凭鉴定结果到市劳动局及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福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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