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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失效]

  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禁止出口的产品外不受许可证限制。产地证书可由管委会代商检部门审理。
  企业产品或半成品转售给区外企业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视同外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进出口物资账册,以备海关核查。账册不得短缺、涂改或记载不实。
 第二十四条 进人工业区的国产原材料,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进口料、件生产后的边角余料和废次品,如运出工业区外处理的,须经海关核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进出口时,海关等口岸联检单位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装载工业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后至工业区,或自工业区至口岸,都必须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限定时间内到达,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装卸货物。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集中报关办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均先凭报关清单验放;有关企业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度的进出口货物一次集中填写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内需用的部分生活物资,由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负责供应。

第四章 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区内除必要的管理、警卫、值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工业区内居住。
  管委会对工业区所有中外员工一律核发出入工业区证件;所有中外员工一律在指定地点凭证出入。
 第三十条 凡出入工业区的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须接受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工业区内投资和工作的外国人和华侨,凭管委会开具的证明,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签证。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处;管委会对多次违反并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迁出工业区。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和管理工业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安全,管委会需向工业区内企业收取必要的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2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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