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有权通过管委会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污的企业,收取超标准污费、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管委会对责令限期治理而不予治理或经治理无效的企业,有权令其停产或转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十六条 劳动工资。企业的各类职员和工人,均采用合同制。企业可以在境内外自行招聘(用)员工,也可以委托管委会代理招聘(用)。招聘方式、地点和合同期限以及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惩和津贴制度等,由企业自主确定。招工总额应向管委会备案,并由管委会向市劳动局备案。
企业对员工的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和劳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不得低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外汇。企业经营所得的外汇,税后余额全部归企业所有,用汇由企业自主。
外商所得的利润、外籍员工的薪金以及他们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照章纳税后自由汇往境外。
外商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企业可以直接对外借款和在境内发行债券、股票。股票可以在境内外上市。
第十八条 财会。企业必须在工业区内设立财务、会计账、包括人民币账和外汇账。各项记账必须如实、详细、各种报表必须真实、及时。管委会、海关、税务和工商部门可依法查核账册,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税务。企业自营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外资企业免)分别向海关、税务部门例行登记备案。例行登记时间不超过2天。
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装修材料以及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同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凭经管委会批准的合同放行,并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关税。如产品内销则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其所含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其他税收事项按有关税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一条 变更。凡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增减注册资本以及转产、区内迁移、停业、合并、转让、提前终止等变更,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须向管委会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原则上外销,对于引进了先进技术或能以产顶进的产品,经批准,可以部分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