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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失效]

  七、管委会通过下属沙头角保税工业区开发服务公司具体从事开发、建设和经营工业区的事务,经营工业区内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并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八、按规定向沙头角区报缴工业区的税利和规费。
  九、行使市政府和沙头角管理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业区及区内企业的管理要法制化,各项管理均应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管委会要求企业执行的一切规定,应一律公开。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有其他腐败行为,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向委委会或市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来自上级和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规定相悖的决定、干预和权派,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申请,在工业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企业申请表和企业合同书(外资企业免)。凡不属独立法人的不同项目,可一次申请。
  管委会接受申请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最终审批。凡批准设立的,由管委会发给批准证书,获准者凭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业登记。项目批准之次日起30天内,企业持批准证书、企业合同书(外资企业免)、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外商所在国(地区)注册证书或信用证明等五种文件,向工商部门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封具备上述登记条件的,必须在3天内发给营业执照。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可凭批准证书向管委会购买土地使用权兴建厂房,或向房产所有者租用、租赁或购买房产。凡兴办成批、成套企业的,管委会给予价格优惠。
  工业区的房地产可自由租赁、转让、抵押(包括境内外抵押),但受让人必须是在工业区内兴办企业的厂商。
 第十四条 基建。企业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可自主进行规划、设计,但不得损害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规划和设计须报管委会批准。工程招标和实施管理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也可委托管委会代理。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必须是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市环保部门负责公布区内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具体项目由管委会审批。在工业区内严禁兴办污染严重的项目;凡有一般污染的项目,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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