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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滩涂使用证、地产证等关于土地权属的证书,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经查对核实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公布前行政划拨的土地,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当时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由市国土局根据其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予以确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前的用地,土地使用期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用地,土地使用计算期日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变更登记,除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必须分别提交下列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副本,或有关补偿决定书、裁决书。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议文件、土地使用补充合同副本。需要补交地价的,还须提交补交地价款的凭据。
  (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副本。
  (四)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遗嘱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房产分割协议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五)赠与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
  (六)交换的,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副本。
  (七)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续约的,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副本。
  (八)私人房屋买卖的,提交房产证副本。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二)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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