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失效]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规划设计图;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的农村新村个人住宅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管理区批准的报建文件;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和个人用地分配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和个人用地分配图。
  第十五条 允许留用的违法、违章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或区国土局准许留用的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内的私屋用地,凭下列文件、资料办理登记: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深圳市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处理文件。
  市规划局已核发用地红线图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七条 通过协议、招标、公开拍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八条 本细则颁发前行政划拨的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和征地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表》、《用地申请登记表》均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刷。
  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手续完备,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者,发给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擅自转让,如有违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少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