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保险金来源,按企业中方职工实发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或劳务费的百分之二十(含待业保险百分之一)提取。支付办法,分别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和有关职工待业保险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批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时,应严格审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过程中有危险作业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基本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中都要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七三年十月颁布的《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积极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八小时工作制度和休假探亲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过的须征得职工同意。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准加班加点。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一九八五年六月颁布的《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实行工伤和人身意外保险。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按照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五月颁布的《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二年三月颁布的《职业中毒和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的规定,及时报告市劳动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可视不同情况,由于、副总经理决定,给予不同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