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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工人应建立《劳动手册》和人事档案制度,《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局制发。
  市劳动局可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保管工人的人事档案和转移手续服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平等协商,由企业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人的试用、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和工人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有关违约的责任或规定等。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其标准文本报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辞退工人:
  (一)工人经过试用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二)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富余人员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工人:
  (一)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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