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属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审核,予以确认,但只享受一种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政府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办”)会同市政府外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和九龙海关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工业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审核确认。
一、 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
二、 批准成立企业文件副本;
三、 确认和考核工作所需的其它文件、表册。
先进技术企业的申报,按照《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工业办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资料后,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批提交“市两类企业评审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于年内分批予以确认或不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可以审批企业项目的同时,进行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初步评审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增年进行一次复审、评定,发给确认证书。
第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确认证书由市工业办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办理各项优惠待遇的依据。同时,连同企业申请书一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