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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结合本特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签《规定》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书后,都可享受《规定》列明的以及本特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替代进口和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50%以上;
  三、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能使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结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等于上年结转余额加上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减去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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